男偷壯陽藥 落網稱「送朋友」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警二分局四月中旬接獲中山路某藥妝連鎖店報案,稱店內清點貨品發現一盒價值一千八百元的「男性保養品」失竊,警方循線調查發現竊嫌犯後騎乘腳踏車逃逸,警方一路追查至七公里外的永康,經多日訪查鎖定四十五歲的王嫌,廿三日前往王住處將其帶回法辦。王坦承偷竊,但壯陽藥物已「送給朋友」。四月中旬警方接獲某藥妝連鎖店報案,店內「男性保養品」失竊,業者調閱店內監視器發現竊嫌於四月十五日下午到店消費,私自將藥盒打開後將盒中瑪卡膠囊藏放於口袋,再將藥盒歸還原位,事後結帳其他物品後逕行離去,店家清點物品時才發現藥盒內已空無一物。警方調閱監視器追查,發現竊嫌於犯案後騎腳踏車離去,一路向北至七公里外的永康,警方沿途調閱數百餘支監視器,於永康大橋地區失去竊賊身影。鍥而不捨追查,後又持竊嫌照片針對周邊展開訪詢,熱心民眾認出竊嫌疑是王男,警方廿三日循線至王男住處追查,經出示各項具體事證,王男只好坦承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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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天地〉子女對父安葬無共識 得依法處理

善化區賴女士問:我父親因病去世,我們五個兄弟姊妹因宗教習俗不同,對於要如何將父親安葬無法達成共識。大哥不要火化要入土為安;二哥、三哥與我都認為應該火化後將骨灰安厝於靈骨塔內;而小妹卻稱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父親要如何安葬她不管。請問我們該如何處理父親的後事呢?有法律可以遵循嗎?答:慎終追遠、祀奉袓先是傳統文化,而祖先安葬於墳墓或塔位係由後代子孫決定,卻常有因意見不同而致衝突。一般聲明拋棄繼承的子孫,背後原因多為禮讓遺產、或因自身有債務問題而選擇拋棄繼承,但仍會參與被繼承人的喪禮,逢年過節時亦會祭祀先祖。往生者遺體在法律上之定位,依最高法院一○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二七號民事判決:「被繼承人之屍體為物,構成遺產,為繼承人所公同共有,僅其所有權內涵與其他財產不同,限以屍體之埋葬、管理、祭祀等為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或處分。屍體因殘存著死者人格而屬於『具有人格性之物』…不得拋棄。」最高法院認為屍體為遺產,為繼承人所公同共有,但拋棄繼承並不包含拋棄將被繼承人之屍體,因此往生者屍體是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是不可以拋棄的。本案賴女士的小妹就算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仍需與其他兄弟姐妹共同處理父親骨灰安葬事宜。至於對如何安葬、或安葬地點無法達成共識,應如何處理?依民法第八二八條第二項準用第八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全體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屍體如何安葬、安葬地點如無法達成全體共識,得依上開法條規定,透過多數決之方式決定安葬方式。所以,賴女士與二哥、三哥對於安葬父親的方式已有共識,因五個人中已有三個人過半數同意,即可以多數決方法行之;大哥如認為不公平,可向法院聲請變更。  (作者∕黃厚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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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競好手劉偉健涉賣大麻 昨律師陪同出庭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電競好手、網遊實況主劉偉健販賣大麻菸彈,去年底一審被判四年二月徒刑,劉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十四日上午到台中高分院出庭,劉與律師都請合議庭審酌,他的犯罪意圖,以及與賴姓同案被告的共犯關係,但沒有爭執此案卷證的證據能力。二十九歲劉偉健涉賣大麻菸彈案昨日上午在台中高分院開庭,劉與其他被告等六人都有出庭,另外有江姓涉案人因突發的免疫系統問題,昨日委由律師出庭請假未到庭。劉等六人與律師都向受命法官辯稱,一審量刑的刑度過重,希望合議庭在審理後能夠從輕量刑。劉與律師爭執部分,警方在此案採誘捕偵查部分,針對部分涉案情節,是否視為接續犯,另外劉也請求法官審酌他的犯罪意圖,實際上他沒有收到賴姓被告任何犯罪所得。劉偉健涉賣大麻菸彈案,目前台中高分院審理,劉在一一0年十一月底獲得台中地院裁定,以一百五十萬元交保、停止羈押,但限制劉出境、出海至今年四月一日,因為境管期限將至,台中高分院提前在上月二十日審理是否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必要,合議庭後來裁定,延長禁令八個月至今年十二月初。台中檢警一一0年五月至九月間在中部地區查獲多名大小藥頭,一共起獲多達二百顆大麻菸彈,經向上溯源認為劉偉健嫌疑重大,同年九月二十八日逮捕劉向法院聲押獲准,經羈押二個月,台中法院認為劉已交出毒品上手、坦承犯行,裁定他一百五十萬元交保,去年底一審審結,認定劉有承認犯行,交出上手,依六個毒品罪判他四年二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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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投欣裕台聲請釋憲遭駁回 質疑遭政治審判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中央投資公司、欣裕台公司日前依憲法保障的救濟權,向憲法法庭提出審查聲請書,不料僅月餘,竟於近日分別收到憲法法庭之不受理裁定書,理由僅以「未具體敘明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中投、欣裕台兩公司今(24)日發表嚴正聲明,依憲法訴訟法規定,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委任律師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不受理裁定究竟是司法裁判還是政治審判;中投及欣裕台兩公司並呼籲,時值大法官提名審查階段,請社會各界正視大法官提名制度問題。中投及欣裕台兩家公司就黨產會命國民黨移轉兩公司股權為國有行政處分之行政訴訟,聲請參加訴訟遭最高行政法院於111年8月裁定駁回抗告案,中投及欣裕台表示,原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委任律師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遽料兩公司向憲法法庭提出審查聲請書僅月餘,竟於近日分別收到憲法法庭之不受理裁定書,理由僅以「未具體敘明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中投及欣裕台說明,兩公司參加訴訟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是因為憲法第16條規定,有權利即有救濟,人民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訴訟之意旨,其聲請獨立參加行政訴訟之權利,本屬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司法院大法官歷來重要解釋及憲法法庭重要判決皆明示「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司法院釋字第736號及第785解釋),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111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中投及欣裕台兩公司共委任三個律師事務所共提出數份總計近500頁的聲請書狀具體敘明原確定終局裁判牴觸憲法之處。中投及欣裕台表示,依法提出聲請,然得到憲法法庭的回應竟是兩件共4頁所謂「未具體敘明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的不受理裁定書,不禁令人懷疑,6位分別作成兩件不受理裁定書的大法官,真的有仔細看過兩公司提出的數百頁聲請書狀內容嗎?還是只要涉及黨產條例的案件來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就一概裁定不受理呢?中投及欣裕台嚴正指出,過去社會普遍認為司法是維憲護法之最後堡壘,參加訴訟權本是受害者應有權利,大法官更應是超然獨立解釋憲法不應受任何政治勢力影響左右,目前已常被稱作違憲性釋憲,因依大法官人數結構大多數來自制定違法毀憲黨產條例之民進黨政府所提名,我們又如何期待維憲護法之最後堡壘能夠超然獨立公正呢?現任司法院大法官15人,其中4人今年9月底將任期屆滿,民進黨政府一開始核定成立的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居然還有民進黨的總統參選人,民間社團早已舉出「總統大滿貫15名大法官一手抓」的憲政嚴峻核心問題,中投及欣裕台呼籲社會各界,應監督執政者儘速回歸憲政正軌,避免讓大法官向執政者靠攏,應該做出超然獨立的解釋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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噴殺蟲劑虐死公公 婦判5年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台北市戚姓女子被控於5年前把97歲的公公拖進浴室凌虐致死,被依殺人罪嫌起訴,一審判她無罪,二審改判15年,高院更一審認定她犯案時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顯著降低,依法減刑,依傷害致死罪判刑5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戚姓女子(40歲)不顧公公年邁且為丈夫養父,只因認為公公把丈夫當搖錢樹,不生不滿,於民國107年12月間,連兩天把公公拖進浴室,沖冷水、噴殺蟲劑等方式虐待。同年月20日,戚女不滿公公吃完午餐後拒絕午睡,把他拖進浴室沖冷水、毆打,與公公發生激烈拉扯、推擠,致其跌倒撞到地磚、馬桶,再腳踏胸口壓制,致其呼吸衰竭死亡,依殺人罪嫌起訴。一審士林地院認為,戚女長期患有思覺失調症,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判決無罪、監護5年。二審高院認定,戚女是基於殺人的不確定故意,對被害人攻擊、傷害及凌虐,致其死亡,參考台大醫院對戚女行為時的精神鑑定,認為她行為時有辨識能力,依殺人罪改判15年。更一審表示,戚女未念及公公年邁,對丈夫有養育恩情,但犯案時受精神疾病影響,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顯著降低,情緒失控而犯案,依法減刑,以傷害致死罪判刑5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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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扯檳榔加酒 上訴法官准了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陳姓男子在去年開貨車行經雲林縣時肇事,警方查出陳有酒精濃度,依法開罰三萬元,但陳辯稱,當時他無飲酒,是店家賣他的「檳榔有加米酒」造成,陳提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一審沒有細究警員施測前是否給水漱口達十五分鐘,陳上訴有理發回雲林地院另作判決。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在去年六月十三日上午駕駛貨車行經雲林縣東勢鄉時肇事,警方酒測後發現陳酒精濃度達0點二0亳克,而且他駕駛非其執照車種的車輛,警方依違反道交條例告發裁罰三萬元,記違規點數五點,接受交通安全講習。陳男提起行政訴訟時,有提到警員未給予漱口機會,是否違反規定,但雲林地院未詳細調查,也沒說明調查理由,因此一審判決違背法令,撤銷原判決後,發回雲林地院行政訴訟庭再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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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男友拍性愛片遭外流 女提告獲賠200萬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魏姓男子曾與桃園市一名女子是男女朋友,交往期間二人曾拍攝性愛片,女子在一一0年間透過友人得知,有四段性愛影片在群組流傳,其中一段未獲她同意,因此報警法辦,魏男雖辯稱有獲女子同意,但法官依影片拍攝角度與其他影片不同,認定魏偷拍,判刑八月,上訴二審後,魏賠償女子二百萬元,獲改判六月,緩刑二年確定。判決書指出,魏姓男子與桃園市一名女子在一0六年至一0八年間是男女朋友,二人交往期間,曾經以手機拍攝性愛影片,雙方分手後,女子在一一0年五月中旬透過友人得知,友人在群組內發現女子的性愛影片,影片有四段內容,其中三段影片是她與魏男拍攝,拍攝時有取得她同意,但另外有一段是偷拍,未取得她同意,將影片散布到網路,全案依妨害秘密罪起訴後,由台中地院審理。一審審理期間,魏男否認涉案,辯稱影片拍攝都有取得前女友同意,女子出庭時則聲淚俱下,哭訴影片外流對她心理造成極大傷害。但法官認為,女子在報案時即提到,網路流傳的四段影片中,有三段獲得她同意、一段是偷拍,而根據勘驗影片內容後發現,三段獲得女子同意的影片,拍攝角度都是特寫胸部、性交過程。一審認定,魏男以手機竊錄與前女友歡愛的過程、拍攝身體隱密部位,嚴重侵害隱私,事後還流傳上網,造成被害人身心痛苦,依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刑八月。魏男認為量刑過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審理期間,魏男承認犯行,也與前女友達成和解,願意為此犯行賠償二百萬元,二審以此為量刑參考,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刑六月、得易科,緩刑二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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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為債撕破臉 網洩個資吃官司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林女與全女曾為同性配偶關係,離婚後卻因三萬元債務對簿公堂。林因不滿全女積欠三萬元遲遲未還,憤而上臉書女同社團開副本,公佈全女照片、臉書等個資,案經台南地院審理,依違反個資法判處林有期徒刑二月,緩刑兩年。林、全雙方於一一0年十一月登記離婚,然而全女前以林女名下手機門號玩遊戲,欠下三萬元手機費未歸還,雙方也從親密的配偶關係轉為債務人、債權人。時隔半年等不到全女還錢,林女遂於一一一年五月間於臉書女同社團發文,直指全女欠錢不還並標註全女臉書帳號,另公開貼出全女臉部照片等個資,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全女於留言區現身回應,林另加碼爆料「你販賣藥品的事妳自己清楚」等,面對「前妻」指控,全反嗆林女也有服用藥物,且販賣藥品所得林也有花用等,網上激戰後全女憤而至警五分局提告前妻違反個資法、誹謗。林女到案,表示全於二、三年前曾有販賣柔拍及史蒂諾斯等安眠藥物,雖非毒品,但亦為需處方簽管制藥物有違反藥事法之虞。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林女違反個資法,欠缺尊重他人隱私權觀念。誹謗部分根據兩女對話,足認全女並未否認賣藥的指控,難認林女這部分指控有毀損全女名譽故意。審酌林女犯後坦承、無犯罪前科且全女同意給予林緩刑等,依違反個資法判處林有期徒刑二月、易科罰金六萬,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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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22日車廂中燒香 台鐵:已違法可拒載

記者戴淑芳/台北報導針對有旅客在車廂中燒香,畫面被網友貼上網,引發討論;台鐵局二十三日表示,此舉已違法,依規定可拒載。台鐵七0七車次莒光號新左營-台東的列車上,有旅客在座位上燒香,被民眾拍下貼上網,引發討論。對此,台鐵局表示,因列車車廂為密閉空間,點燃香、精油、檀香等發煙物質,氣味易使其他旅客不適,影響空氣品質,且有易助長燃燒之虞,已違反鐵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拒絕運送。不過,台鐵局指出,經詢問當列次值乘車長,其巡走檢查車廂時並末發現異狀,研判是旅客短暫時間行為。但仍呼籲,旅客乘車切勿有前述行為,確保大眾空氣品質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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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被捅肚斷腸險死 男判7年半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鍾姓男子判刑確定未到案執行,見苗栗警分局吳姓所長帶隊到他家拘提時強烈抵抗,抽出武士刀捅進吳肚子,當場刺穿腹腔三十公分深及骨盆,經手術切除二十五公分小腸撿回一命,鍾嫌犯後矢口否認,法院勘驗證詞、密錄器認定他有殺人犯意,一、二審都依殺人未遂罪判他七年六月,仍可上訴。起訴書指出,鍾男因傷害罪判刑確定沒去執行,檢察官發拘票由苗栗警分局公館派出所吳姓所長、劉姓巡佐及湯姓警員一一0年五月四日赴鍾住處逮人,鍾前後拿木刀、老虎鉗攻擊,被警方持甩棍、盾牌擋下後,竟又抽出一把四十公分的小武士刀猛砍,刺進吳肚子,刀刃貫穿腹腔至骨盆,路徑長達二十至三十公分,釀臟器、腸道都受損,大量內出血,一旁湯姓警員上前制止也被劃傷,吳員緊急送醫搶救切除二十五公分小腸才撿回一命。苗栗地院一審時,法官比對多人證詞、勘驗警方密錄器畫面等,認定鍾男當時是從傷害犯意升高至殺人的不確定故意,審酌他拿四十公分小武士刀猛砍執勤所長,刀子貫穿腹腔至骨盆近三十公分,吳姓所長也說,受傷至今身體虛弱,抵抗力差容易脹氣腹瀉。法官也審酌,警方當時拘提過程,確實沒有先出示拘票並告知來意就直接破門要拘提,鍾男受到刺激並非全然無因,也考量鍾過去就曾拿瓷碗傷害警察,屢對警員危害生命、身體安全,檢方也求刑七年以上,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判他七年六月。鍾男均不服上訴仍否認殺人未遂,檢方同樣上訴主張撤銷一審判決妨害公務部分,台中高分院二審考量鍾男尚有父母需照顧,及檢察官求刑意見等等,撤銷改依殺人未遂罪判他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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