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汙名化 律師告監院和解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曾受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委任的律師吳孟勳,不滿監察院錯誤指他曾與翁男、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一同不當宴飲,向監院訴請國賠。台北地院二十九日開庭,雙方透過律師當庭達成和解,條件為監察院須發新聞稿澄清此事。 監察院調查石木欽與翁茂鍾不當往來及買股案,去年通過彈劾石木欽,查案監委王美玉、高涌誠並召開記者會,指石、翁與翁的律師吳孟勳,於民國一00年五月二十日下午曾共同飲宴不當接觸,監院並發布新聞稿。 吳孟勳指出當天他根本不在場,監院調查報告不實,已造成名譽受損,去年提訟求償一百萬元,兩名監委也要連帶賠償,監院須刪除該新聞稿,也應刊登更正聲明。 至於吳孟勳於雙方和解後,不得依案件相關內容再對監察院與王美玉、高涌誠提出任何司法救濟。雙方也都答應未來不得匿名或具名接受媒體訪問,並各自負擔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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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盜領老闆529萬 女移工判刑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印尼籍莎姓女移工在台中一家機械廠任職,因常和李姓女老闆貼身接觸,先是闖進她房間偷現金,又擅自取信用卡至超商ATM盜領,近二年猛偷七十四次才被發現,累計竊得高達五百二十九萬一千元現金,落網遭法院收押,至今也僅還老闆五十五萬元;法院依七十五罪判她二年二月徒刑,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莎女在太平區一家機械工廠上班,因工作上機會得知李姓女老闆的銀行帳號提款卡存放位置、帳號密碼,竟趁著老闆未察覺時,一0九年九月四日起偷拿卡片冒充李本人到超商,一口氣分三次盜領出四萬一千元現金,之後再若無其事放回原位。 莎女因首次成功得手認為不會被發現,之後就大膽以每週數次頻率,不斷拿李女提款卡到超商、銀行的ATM連續盜領,金額從一千元至三萬元不等,後期甚至大膽單日就猛領高達十萬元現金,貪婪行為直到今年六月七日才被發現。 後來李女察覺公司帳戶有多筆不明資金流出,報警後才查出原來是內鬼,前前後後統計莎女一共盜領七十四次,累計金額高達五百二十六萬九千元;檢警更連帶查出,莎女一0八年還曾潛入李女和先生臥房,偷走他們屋內二萬二千元現金,莎女落網後也遭法院裁定收押至今。 法院調查,莎女曾供稱「她會趁老闆娘把包包放在車上的時候,就把卡片拿起來,然後再找時間去領,領完再放回去」,可見她每次拿金融卡盜領都是基於個別犯意為之,應分予論七十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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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斃馬國女大生 檢求處重刑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男子陳柏諺與馬來西亞籍蔡姓女大生密切往來不到一週,因想取回曾贊助她用來自創品牌的近十萬元資金遭拒,上個月十三日憤而徒手將其掐死。士林地檢署二十九日偵結,考量他犯後未承認犯行,依殺人罪嫌予以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檢方起訴指出,陳男(三十歲)今年四月二十九日透過網路社群軟體IG追蹤蔡女(二十四歲)成為網友,並於十月七日首度碰面,此後曾經多次出入蔡女位在台北市士林區的租屋處並過夜。 十二日晚間,陳男再度到蔡女租屋處過夜,得知蔡女想要自創品牌時,次日凌晨用「一卡通MONEY」贊助蔡女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元。他天亮後反悔想取回這筆錢,但遭蔡女拒絕,雙方起口角,同日上午十時許,他氣的用抱枕將蔡女的臉蓋住,徒手將其掐死。 陳男行凶後,開車回到新北市鶯歌的住家,向家人表達尋短念頭,家人報案後警消前往,發現他已服用不明藥物,並脫口說出「我殺人了」等語,才得知蔡女已遭其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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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收賄 北殯前副處長等7人被約談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殯葬管理處前副處長王文秀於殯葬處招標的北市二殯停車場等標案中,涉嫌向投標廠商索賄數十萬元。廉政署二十九日兵分十七路搜索,並約談王文秀等七人,訊後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全案依貪汙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嫌偵辦。 檢廉獲報,王文秀任職殯葬處副處長期間,於民國一0九年至一一0年間,涉嫌洩漏「一0九年無名屍處理(含火葬土葬費用)及相驗暨解剖中心大體搬運與清潔維護勞務採購契約」、「一一0年度第一、二殯儀館電子輓聯維護及運作委託服務」等兩件採購案的招標資訊。 兩名林姓殯葬業者疑於得知標案訊息後,分別以一百六十多萬元及一百七十多萬元得標,檢廉調查蒐證後,今年三月間發動搜索,並約談王文秀,檢方複訊後依圖利罪嫌向法院聲押禁見,台北地院裁定六十萬元交保。 王女今年三月遭偵辦後現任職台北市文山區公所主秘。檢廉過濾查扣的手機等事證中,另發現她疑利用兩起標案收賄,涉嫌於一0八年間,藉由廠商投標殯葬處停車場標案、申辦生命紀念館業務的機會,向兩家廠商收賄,不法金額約數十萬元。 檢廉查出,除王女涉嫌收賄,另有一名殯葬處的前科長也疑涉入,二十九日兵分十七路搜索後,也一併將他約談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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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北律6千萬 女會計判4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律師公會女會計李雪琴被控於處理公款及辦活動的機會,每年侵吞數百萬元不等公款,以繳納私人保費及母親看護費,直到前年底才被查帳發現,七年間共侵占逾六千萬元。台北地院二十九日依業務侵占罪將她判刑四年,並追繳五千四百多萬元不法所得。全案仍可上訴。 檢方指控,李女從民國八十七年起即任職北律公會秘書處的會計人員,利用每年公會理監事改選的機會,趁新任理監事尚未熟悉公會業務,涉嫌溢領、侵吞公款,挪用於私人保險費及母親看護費用等開銷,再以其會計專業美化帳冊,致使律師公會渾然不知。 律師公會理監事一0九年八月間就任時進行查帳,同年底察知李女涉嫌侵吞款項後,再委請會計師進行內部查帳後,次年一月十三日解僱李女,並對她提出刑事告訴。 法院審理後,二十九日依業務侵占罪將她判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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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夫婦虐癱女童 判10年半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宜蘭無照保母曾冠羚與丈夫許鈞恩,以每月二萬元受託照顧五歲女童,卻毆打凌虐致其腦部受傷,造成半癱、右眼失明、左眼重創,二審認定兩人惡性重大,均加重改判十年六月。最高法院認同原判,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蘇姓女童的母親因離婚必須工作賺錢的關係,去年二月間找上曾女照顧五歲女兒,約定每月收費二萬元代價,女兒與曾女同住、全天候照顧。 不料,許姓夫婦二人照顧女童僅一個多月,女童不僅變得骨瘦如柴,全身還傷痕累累,去年三月五日深夜,突然口吐白沫,許男緊急將她送往醫院急救。院方發現,女童全身數十處新舊傷痕,腦部傷害致其昏迷,隨即通報警方。 警方逮捕許男夫婦,二人坦承虐待毆打女童,還逼她趴地喝尿等。檢方對二人聲押獲准,並依妨害幼童發育罪嫌起訴。一審宜蘭地院將曾女判刑九年、許男判刑八年。 民事上,一審宜蘭地院判決二人須賠償女童二千零九十六萬餘元,及賠償女童母親三百萬元,共判賠二千三百九十六萬餘元。 二審高院開庭時許姓夫婦請求輕判。曾女聲稱已承認犯罪,犯後態度改變,應該輕判。許男雖表示願意賠償和解,強調已匯了三萬元等。但合議庭認為,曾女、許男虐童手法惡劣,撤銷原判,均加重改判十年六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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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當選人賄選 選民熱議是否無效

記者翁聖權∕鹽水報導 台南市鹽水區頭港莊姓里長候選人涉嫌以每票兩千元向選民買票,被檢察官聲押禁見獲准。對於莊姓里長候選人是否會被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庄頭內民眾議論紛紛。 莊姓里長候選人被檢舉於十至十一月間,以交付現金方式向謝姓里民等四人買票,經檢察官十一月廿四日指揮警調人員持搜索票前往其住處搜索,查扣賄款八千元,並傳喚十餘名選民釐清案情,部分選民坦承拿錢,繳回賄選金額五千餘元。莊直到投票日才出來投案,廿六日晚開票結果,莊獲得五百卅五票,現任里長張碩晉獲四百九十五票,莊贏了四十票當選里長。 市府相關單位指出,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當選人如果有賄賂選民行為,足以認為有影響選舉結果疑慮,那麼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的候選人,是可以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天內,把當選人作為被告,而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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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偷拍5人受害案 老闆判緩刑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健身房負責人陳作彤,三年多前在更衣室安裝針孔攝影機偷拍女顧客,連女藝人劉雨柔也是受害者。一審認定陳男三次犯案、五人受害,依三個妨害秘密罪判刑一年二月。台灣高等法院審酌陳男已與被害人和解、賠償,二十九日改判八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三年。 陳男被控於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至一0九年三月間,在其經營的「Tick-Tock Studio」健身房淋浴間更衣室內,安裝外觀為充電器插頭的針孔攝影機,偷拍更衣的女顧客,三、四個月間,至少五人受害。 劉雨柔前年三月前往練拳後,更衣時發現牆上有個手機插頭充電器,靠近細看發現竟然有針孔攝影機,立刻報警。 台北地院審理時,陳男不認罪,辦稱自己也是被害人,並不知情。法官勘驗針孔錄得畫面,發現針孔攝影機可透過手機無線操控,陳男曾一面滑手機、眼睛望向鏡頭,認定針孔攝影機是他架設,不採信其辯詞。 北院認為,陳男身為健身房負責人,未提供安心的使用環境,偷拍多名被害人,還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依三次偷拍行為各判刑八月,合併應執行刑一年二月。 高院審酌陳男於上訴期間,已賠償被害人、達成和解,將其撤銷改判八月,得易科罰金,且緩刑三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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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腳控遭警違法逮捕、恐嚇驗尿 提國賠30萬被法院駁回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林姓男子涉嫌在毒品案中擔任藥腳被大雅警分局搜索,他控訴警方違法逮捕、恐嚇逼驗尿,大庭廣眾下搜索遭鄰居投以異樣眼光,對警方提國賠求償三十萬元;法院查,警方當時是「有令狀搜索」,並持檢方核發「尿液鑑定許可書」,執行過程均合法,駁回林之訴,可上訴。 林男主張,大雅分局警員未經他同意拿走家中三支手機,對他搜索車輛時剛好周圍大量人潮出入,害他被左鄰右舍投以異樣眼光,且員警通知他做筆錄時沒提及驗尿,隨同回警局卻被警方命解鎖手機,並稱「若不從,要請檢察官辦你」等語恐嚇。 林男說,他只是去找同學就遭警方搜索、以現行犯對待,嚴重侵害他名譽、權利,認為執法過當不符比例,並稱警方要他「驗尿才能幫你做筆錄」、「做完筆錄才能回家」,他問其他涉案人認為自己遭不公平對待,控訴大雅分局違法逮捕、言語恐嚇要採尿,提國賠對警方求償三十萬元。 大雅警分局抗辯稱,林男是警方偵辦販毒案中的藥腳,去年十月二十七日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到林住處扣得手機,並出示台中地檢署「鑑定許可書」請林配合回去驗尿,並告知他因涉入毒品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通知於採集尿液後作筆錄,林也在「勘察採證同意書」上簽名。 法院查,警方當時是「有令狀搜索」,搜索對象包括電話通訊錄等,所以警方請林解鎖手機,於法有據,並無違法搜索情形;另警方查扣三支手機經檢視後,認為林確實沒和主嫌有通聯,就向檢察官請示後歸還給他,可見僅是搜索過程暫時保管,最終並無扣押。 法院也發現,林男被搜索後,經警方通知他願意隨同配合回警局驗尿,警方並沒有對他上銬拘提逮捕,加上本件也有檢察官核發的「尿液鑑定許可書」作為採尿依據,相關過程均合法,林控訴被警方恐嚇也缺乏證據。 法院認為,大雅警分局警員依搜索票搜索林男住處、通知他到警局詢問,並依尿液鑑定許可書採尿、依搜索票要求他解開手機密碼鎖,以上過程均無「不法」侵害林的權利,認為林求償無據,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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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亂鬥監視器被刪 台中夜店副店長、領班2審仍無罪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西屯區一家夜店去年發生八人打架案件,警方向夜店調閱監視器時,才發現畫面被刪除,夜店的蕭姓副店長、江姓領班被檢方依湮滅證據罪起訴,一審認定刪除、備份按鈕在同一頁面,不能排除誤刪可能,判無罪,二審二十九日駁回上訴,仍判無罪。 判決書指出,台中市西屯區一家夜店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生鬥毆案件,林姓男子等八人被警方依傷害、聚眾鬥毆罪帶回偵辦,不過警方在向當時夜店的三十三歲蕭姓副店長、二十八歲江姓領班調閱夜店一樓、門口的監視器,發現檔案都已被刪除。 檢方認定,該系統要刪除進行「格式化」時,螢幕中央會出現警告畫面,告知「清除硬碟HDDI確定嗎」,還有是、否兩個選項,如果一開始真的誤按格式化,後來警示畫面出現時,也會發現,但江仍沒有選擇備份,而是格式化,不符常情,而且當時江是受到蕭以無線電告知,警方要調監視器,因此認定二人涉湮滅證據罪起訴。 一審時,二人都否認犯行,江男辯稱,因為當時情況緊急,不慎將扣案的五台監視器主機中的二台格式化,以為操作的方式是在備份,而蕭男則辯稱,沒有叫江刪除畫面,僅有以無線電告知,警方要調閱畫面,請他快點處理。 一審認為,該系統格式化與備份錄影畫面操作,都是由點擊滑鼠右鍵開始,格式化、備份案件都在同一個頁面,不能排除江是不熟悉操作而誤按刪除情形,另外,檢方也沒有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二人有共謀湮滅證據,判二人無罪。全案由檢察官上訴二審後,台中高分院昨日仍維持一審認定,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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