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犯搶超商 警獲報趕往現場逮捕

記者謝國金/苗栗報導 苗栗縣造橋鄉某超商,於11月30日清晨發生歹徒持刀搶超商案,一名毒品通緝犯進入超商,持貨架上的美工刀搶劫,警方獲報立即趕往現場,在義警及相關民眾協助下,當場將歹徒以現行犯逮捕。 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造橋分駐所,於30日清晨06時許接獲民眾報案,稱在苗栗縣造橋鄉某超商發生搶案,王姓犯嫌於清晨06時許進入超商,拿取超商內販售之美工刀,並待其他顧客離去後,至超商櫃台假藉購買香菸,見店員遲遲未開啟收銀機,王嫌竟跨越櫃台,以美工刀架在店員脖子上致使無法抗拒,脅迫店員開啟收銀機欲強盜財物,適逢超商另名店員到場上班,見狀後立即報警及呼救,造橋義警分隊分隊長廖義勇聽聞呼救聲,立即前往超商協助,並待警方到場後,聯合其他民眾將其制伏。 警方說,此案所幸店員及協助民眾均未受傷害,全案訊後將王嫌依強盜罪,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並建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 經查王嫌係毒品通緝犯,疑似毒癮發作缺錢花用而持刀行搶,竹南警察分局呼籲,吸食毒品不僅造成個人生理及心理危害,甚至衍生出危害社會之治安問題,對家庭與社會都是沉重的負擔,切勿因一時好奇或逃避壓力而染上毒品,請珍惜生命,拒絕毒品誘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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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違規穿越道路遭機車撞 騎士肇逃判免刑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楊姓婦人去年十二月間,騎機車行經花壇鄉長沙村中正路,與步行跨越分向限制線違規穿越中正路(未行走設於一百公尺內的行人穿越道)的張姓男子碰撞,致張男受傷,楊婦卻肇事逃逸,遭檢方起訴。彰化地院審結,認楊婦所為實不足取,但張男貿然由車陣中穿越道路,沒注意左右來車,是肇事原因,楊婦已賠償張男三千六百元,還因肇逃經警開罰,並非毫無制裁,審酌之後,判決免刑。 判決書指出,楊婦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點四十一分許,騎機車行經花壇鄉長沙村中正路時,剛好張男自對向車道路旁由南往北方向步行跨越分向限制線,違規穿越中正路(未行走設於一百公尺內的行人穿越道)。 因當時中正路西向車道等待綠燈通行的車輛甚多,楊婦無法注意到在車陣中竄出的張男,等張男行至其機車前,楊婦反應不及,機車因而碰撞張男,致張男倒地受有額頭、右手肘、右膝部及左膝部等處擦傷。楊婦明知張男受傷,卻未停留現場對其為必要之救護並等待警方前來處理,不獲張男同意,即騎車離去。 法院審酌被告肇事逃逸,所為實不足取,然而,張男在設有行人穿越道一百公尺範圍內,在劃設分向限制線(即雙黃線,按規定不得跨越)路段,貿然由車陣中穿越道路,沒注意左右來車,為肇事原因,有鑑定意見書可憑,且經勘驗監視器錄影檔案屬實。 法院考量張男已從被告拿到三千六百元的「賠償」。張男所受傷勢不算嚴重,而且獲即時救助,案發地點並非人煙稀少之荒郊野外,危險性尚低。且被告坦承犯行,已知教訓,肇逃一事業經警開立罰單,並非毫無制裁,為免刑罰淪為以刑逼民的工具,本件量刑唯有免刑一途,才能予以衡平等情,而諭知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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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雇主虐死員工女兒 判8年定讞

女童母明知遭凌虐 為求養家餬口竟不敢吭聲 終釀成憾事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基隆市劉姓女子假好心幫忙照顧女員工的十歲女兒,讓女童住在她家,沒想到四個月來經常遭劉女凌虐,最後慘遭打死。一、二審依成年人對兒童傷害致死罪將劉婦判刑八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劉女在基隆市以賣雞肉為生,女童母親為劉女的員工。劉女為讓自己的女兒有個伴,要求女員工十歲女兒從民國一0七年八月起住進她家,週末才回家住,女童並稱劉女為「乾媽」。 女童住進劉家兩個月後,第一次被導師發現右眼、右手肘、右手腕、左腳底板都有傷勢,追問才得知因為吃飯慢,被劉女持鐵尺凌虐。為求養家活口,女童母親得知女兒異狀時,竟不敢吭聲,最後釀成憾事。 女童後來因不堪劉女長期凌虐、毆打施暴,一0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全身受傷而倒地不起,送醫到院前已無意識,救治二十天後仍不治。 檢方認定,女童全身都有新舊傷勢,四個月期間疑反覆遭劉女凌虐終至死亡,將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嫌起訴。 一審基隆地院、二審高院審理時,均認定劉女犯罪時間長、手段殘忍、犯後仍飾詞狡辯,也未與家屬和解、賠償,將她判刑八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基隆市非法保母劉庭妌前年受託照顧三歲男童時,因不滿男童哭鬧及未收到保母費,竟與丈夫張竣堯多次以手或腳重擊男童腹部,致其胰臟破裂死亡。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三十日依共同犯傷害致死罪,將兩人改判十一年八月、十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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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膽女竊賊 做筆錄時偷警槍

被員警發現演變拉扯扭打 造成3員警手受傷 判拘役90天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在一家早餐店任職的徐姓女子,今年九月間涉嫌竊取店內收銀機內三千元,遭店家報警當場查獲,未料,徐女在派出所做筆錄時,竟還異想天開,意圖出手要偷員警腰間配槍,經員警當場發覺以手護槍而未遂,徐女與上前制止的員警扭打,致三員警均手部受傷。彰化地院審結,依竊盜及傷害等罪將她判處拘役九十日。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徐女(二十七歲)在一家早餐店任職,今年九月九日中午十二點十七分許,見櫃檯收銀機未上鎖且無人看管之際,徒手竊取收銀機內三千元,得手後藏放在其穿著的褲子口袋內。徐女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卻被在場的一名員工發現,告知早餐店老闆,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報警而當場查獲,並扣得該三千元(已發還)。 同日下午三點多,徐女在派出所內做筆錄時,見承辦的員警正製作調查筆錄,疏未注意之際,竟異想天開,意圖出手要偷該員警腰間配戴的警用手槍,經該員警當場發覺並以手護住手槍而未遂。在場的另二名員警見狀隨即上前制止,徐女竟還出手拉扯並與三名員警扭打,造成三名員警分別受有手部及肩部等傷害。 法官審酌被告所竊財物之價值,又對執行公務的員警施暴,妨害公務之執行,並致三名員警受傷,及考量其家庭經濟狀況及犯後態度等情,判處應執行拘役九十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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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殯索賄案 王文秀裁押禁見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殯葬管理處前副處長王文秀於殯葬處招標的二殯停車場等標案中,涉嫌向投標廠商索賄數十萬元。廉政署二十九日搜索並約談王文秀到案,訊後依貪汙收賄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複訊後三十日清晨向法院聲押,台北地院傍晚裁定將王女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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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搭訕女子竟刺死規勸男 高院判刑11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趙姓男子去年搭訕一名女子遭拒,並發生口角,旁人見狀出面勸架,卻慘遭趙男持利剪刺其臀部致死。一審依殺人罪將趙男判刑十二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趙男無殺人犯意,三十日改依傷害致死罪判刑十一年。 趙男(五十歲)等人去年十一月十二日晚間八時許,在萬華龍山寺前方的艋舺公園飲酒、聊天。趙男搭訕一名女子被拒,與其發生爭吵,在場蔡姓男子出面勸架,趙男為此心生不滿。 趙男隨後到附近的五金雜貨店買兩把剪刀,返回現場行兇,蔡男臀部、腿部遭刺數刀,因血流過多不治,另還有一人遭刺傷,趙男行凶離開,隨到主動向警局報案。 趙男否認有殺人犯行,聲稱只有「教訓」蔡男的意思,且在他死亡前就到派出所自首。一審台北地院認定蔡男持利剪犯案有殺人犯意,依殺人罪將他判刑十二年,另依傷害罪判刑四月。 高院指出,趙男與死者並不熟識,是因偶發事件才發生衝突,持剪刀攻擊的部位也不是身體重要臟器所在,且他盛怒下雖刺擊死者多次,但於民眾報警前即停止攻擊,難認有殺人的強烈動機與故意。 高院認為,趙男辯稱為教訓、傷害對方,無殺人故意等應可採信,考量趙男行兇時,已有多名熟人在場見聞,雖然成立自首,但不予減輕其刑,審酌全案情節後,依傷害致死罪改判十一年,傷害罪仍判四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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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豹甲車裝備移交偽蓋長官章 中士偽造文書起訴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陸軍機械化步兵單位王姓中士因負責雲豹八輪甲車保養業務,發現裝備履歷缺少移交、接收簽章,擅自偽刻連長、營長級職章行使,後又偽刻二級廠廠長的章蓋在保養附油申請書,直到營區輔導長安全檢查在他內務櫃發現印章才曝光,檢方依偽造公文書等罪嫌起訴王,王後來也役滿退伍。 起訴書指出,三十歲王男原負責部隊八輪甲車保養維護並簽辦相關公文,一0九年十一月間發現部隊裝甲車的裝備履歷書未有移交、接收單位的簽章,王未經周姓連長、張姓營長同意就私刻二人級職章,並直接在履歷書上蓋周名字行使,後因發現不需要營長章才沒蓋用張的印章。 王同年十二月在辦理國軍裝備保養附油申請作業,為圖便利,又未經同意擅自刻印二級廠廠長、陳姓管制士的級職章,並蓋印在相關保養附油申請書上交付營長批示,直到去年十二月二日,該營區輔導長實施安全檢查時,在王的內務櫃內發現他持有三個偽刻的長官印章才曝光,經通報憲兵隊調查後移送檢方偵辦。 檢方訊時,王男均坦承不諱,相關連長、營長也表示沒有同意由王代為刻章,軍方內部調查也有相關印鑑比對、文書資料等可佐證。 檢方認為,王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行使偽造公文書,及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偽造印章等罪嫌,偵結依二個偽造公文書、一個偽造印章,一共三罪嫌起訴他;其中偽造公文書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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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通緝犯逃大陸隔海指揮綁架 判5年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因強盜等案遭判刑的男子陳昱全,十六年前遭通緝潛逃中國大陸期間,隔海教唆表弟綁架李姓男童,向李童母親要求六千萬元贖款未遂。一、二審均依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擄人勒贖罪將陳男判刑五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陳男因犯下強盜、傷害等罪判決確定,卻未到案而遭通緝,逃往中國大陸藏匿。期間與在當地經商的李姓商人認識多年,竟為籌措逃亡資金、清償債務,計劃綁架李姓商人在台的十二歲兒子。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初起,陳男透過電話聯繫,指示在台的曾姓表弟綁架李童,表弟因缺錢,找來謝男、李男、施男等三人共同犯案。四人犯案前,多次到淡水勘查李童的生活作息。 同年月十七日上午七時許,曾男四人在淡水新興街擄走李童,載往新竹一處車庫看管,三天後打電話要求李童母親交付六千萬元贖金,但交款當晚未取得款項,且得知遭警追緝,隨即在新北市八仙樂園附近釋放李童。 曾男四人陸續落網,分別被依擄人勒贖罪判刑三年八月至三年十月不等徒刑。表弟供出是受陳男指使而犯案。 陳男於前年遭逮捕歸案,他否認參與擄人勒贖,也沒必要綁小孩,推稱是表弟等四人的卸責之詞。 法院審酌相關被告供詞,與李童外籍看護、母親的指述,不採信陳男辯詞,認定他參與綁票過程,審酌他教唆表弟犯案,造成社會秩序安寧嚴重不安,惡性甚重,且否認犯行,依法判刑五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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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學妹發生性關係拍成性愛片 校內再硬上3次判1年10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洪姓男子約女大生性交還將過程拍成性愛影片,後想再約遭拒就說「學妹不守信用」、「聽話一個月保證你無憂無慮」,暗示要散布影片逼她出面,女子被迫和洪在校內性交三次;法院考量,洪犯後坦承、和女子和解賠償獲原諒,依三個強制性交罪判他一年十月,緩刑四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洪男去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女子,二人當天下午就約出見面並發生性行為,過程中洪還拿手機拍口交、性交畫面,後來洪還想繼續約對方出來發生關係均被女子拒絕。 洪不滿就傳LINE說「學妹這麼不守信用,學長決定也要學習學妹精神了」、「聽話一個月,之後保證你無憂無慮」、「十六個影片加照片」,因女子不理會洪就傳二人性交影片,繼續威脅「學校口交扣一次」、「打砲二次」等,暗示不發生關係就要留存影片。 女子心生畏懼,害怕性愛影片遭洪散布,只好依洪要求又在學校內性交三次,最後不堪其擾報警才曝光;洪落網後坦承不諱,和女子指證大致相符,也有二人對話紀錄、警方搜索證物可佐。 法院審酌,洪男為滿足私慾對女子強制性交三次,考量他犯後坦承,並已經和女子達成和解賠償完畢,女子也表示同意給予緩刑機會,法院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 法院認為,洪男不尊重女子性自主,但犯後坦承、積極謀求和解賠償,並綜合他侵害程度、樣態等,加上過去沒有不良前科,依三個強制性交罪各判洪一年七月至一年八月,三罪應執行一年十月,緩刑四年,命他向公益團體提供二百四十小時勞務,接受法治教育二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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廟宇酒後發生糾紛 慈聖宮委員之子夥友人打死遠親上訴駁回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紀姓男子是慈聖宮委員之子,前年底紀等人在廟前烤肉喝酒,酒後不滿紀姓遠親辱罵父親,與父親雇用的林姓茶工,毆打遠親,導致遠親頭部撞地,返家後昏迷,送醫身亡,紀父託宮廟王姓主委刪監視器,四個多月後死者之子取得現場錄影才知實情,二審經駁回上訴,仍判紀、林七年十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紀姓男子是南投縣慈聖宮委員之子,紀父經營茶園,聘林姓男子擔任採茶工,前年十月十日晚間,廟前舉辦烤肉活動,現場紀男與父親、林男,以及一名紀男遠親都有參加,不過紀男遠親在喝醉後,不願返家,還不斷以髒話,辱罵紀男父親。 紀、林二人聽到後,徒手毆打當時已喝醉,坐在貨車右前座的遠親,攻擊頭部、臉部,林把紀男遠親拉下車後,導致遠親跌倒在地,靠坐在輪胎旁,紀則是衝向遠親,繼續徒手拉扯,林則趁隙腳再踹遠親2腳,其他在場人士看到後,趕緊上前制止勸架,不過紀男遠親仍受有頭部出血、腦出血等傷勢,紀男遠親被載回家後,隔天上午即被家人發現失去意識,送醫身亡。 紀父擔心兒子與員工的犯行曝光,告知宮廟王姓主委,「他(死者)可能沒救了,幫忙刪除監視器」,王男就將宮廟硬碟的監視器格式化以滅證,紀父得知紀男遠親已死亡後,還電話告知死者兒子「你爸是跌倒摔死」。 死者兒子配合檢警相驗後,向檢警表示對父親死因沒有意見,紀男遠親遺體因此火化,但死者兒子在事隔四個多月後,收到當時在場劉姓女子錄下的手機畫面,才察覺父親死因有疑點,通知檢警調查,全案依傷害致死、湮滅證據罪送辦。 紀、林在案件審理時,都否認犯行,辯稱沒有犯下傷害致死的行為,紀父、王男則都承認有湮滅證據的犯行。 一審審理時,依醫院及法醫的報告,現場證人證詞等證據,認定紀、林犯行明確,判刑七年十月,紀父、王則判刑六月、五月,得易科,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仍維持一審認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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