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冠斌
以往最為人詬病的人力派遣或勞務採購,常見派遣公司或人力服務公司為招標服務,但一0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及五月二十四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派遣專章,將派遣公司之要派人、派遣公司及其它定義作一身份之定性,這也算是為勞動者之工作權作一個相較以往的進步。
但目前對於勞基法十七條之一,有關於轉掛服務,仍會常見有人力服務公司提供轉掛之工作內容,此問題何以存在或派遣業務何以存在,實因常見的理由為,為避免牴觸大量解僱的人力比例、公司股價的波動、企業社會責任的稽核壓力(CSR)、ESG原則(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原則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ESG),而這些人力外包或派遣業務,在目前的評鑑或認證上,都會產生不一而足的品牌或形象傷害。
因此,如勞工在服務於因政府採購法下所延伸的各項勞動工作,政府自應負其對得標廠商應給付之義務,猶如外勞工作者之移工,其離境時,勞動主管機關會作的離境訪談,其目的在於保護移工於任職期間有無受不當之勞動行為,但何以,我國的勞工,卻往往被忽略常見的就業不平等對待,更何況是在政府採購合約下,更常見的現象,實在令人不解。
首先,勞工工作權益,應有受有履約保證的擔保給付能力。每每看到各地主管機關、勞動部或學術單位花費鉅資,作了多少的研究、公聽會、論壇等,對於勞工工作權的保護,不論是職業安全、就業歧視、性別平等、移工就業、新住民、原住民、留學生或建教生等,各項議題已不下十多年,合計應有近千場次,但我們就看各地主管機關,每年的勞資爭議數仍然居高不下,而其類型仍屬工資、加班費、資遣費、確認僱傭關係等等,一直在這些問題打轉,但何以這個問題無解,除了資方可能仍未悉法令外,其主要的問題,恐怕是現行法規,對於體制的落實,仍屬於有能力的懂法,沒有能力的放棄依法,事實上做不到的看運氣的現象。
由於受政府採購或係屬特許行業之產業如捷運站、電視台、運輸業、公共工程業等,政府在該特許行業上,本就可以要求該特許或基於公共之社會責任,要求該企業應於經營或取得該特許行業時,應為一定之擔保責任或連帶給付責任,除可確保事後如有因特許時間或其它事由,無法為履約或無法續約時,能具有完全之給付能力,除了減少不必要的勞資衝突外,對於社會問題的影響,相信應可得到更具意義的解決方法。
其次,非典型工作型態,未來的工作型態已成為典型。近幾年來,ETC人員抗爭、郵務士工作權對於加班費爭取、快送員僱傭關係確認、火力發電廠員工夜點費、還有電視台及媒體傳播事業等,除了分別是特許、約聘僱、承攬、政府採購等情況下所產生的工作型態,不斷的在製造出更多的非典型工作及不同的企業主,而眼看這個現像越來越多,而筆者也剛好在法院調解國營事業移轉的案件,其每一標的移轉、外包、承攬、採購等,隨著時空不同,契約型態不同,在判斷上,也折磨了調解委員及法官,就此,可以想見的,一個單純的勞動條件,讓勞動工作者,一直在為未來的工作權,辛苦的翻動著。
必須注意的是,契約終止、特許終止等,應於二個月前應為確定。由於現行合約,對於契約之終止,有時因政府機關之作為,常因此短於二個月前為確定公告,而該確定公告,常因企業無法履約,而為行政救濟,但救濟期間該企業之經營權可能早已移轉,故企業便面臨第一波因公告,但短於大量解僱法的60日前的解僱計劃,而被受罰,而第二波的行政救濟,曠日廢時,期間政府應以輔導就業及轉型為任,而非依法開罰或嚴格要求企業主安置措施,實因現行的體制,本就各部各的法,各唱各的調,難以統一。
因此,筆者認為,這對企業主甚不公平,然法規明定,承辦單位也只能依法開罰,否則也是責難到另一批的約聘僱人員,豈不變成另一個矛盾的社會問題。
中天新聞全體的勞工,因為經營許可而危及到工作權,也正突顯現行體制下,凡依附政策之工作場域,所屬的勞工,能否在政策上的合約,本該給予法規上的要求,如前述之履約能力或保證能力等,惟期待為政者,能體認此問題的嚴重,而從事學術活動者,也願奮筆疾書,以圖預止不健康的事件再發生,也更能保障擔任這個工作的所有勞動者,其家庭生計的安穩及就業的社會安定,也便是社會之福。(下)
(作者為勞動調解委員、諭律國際企業諮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
Read More